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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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X152698691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贾某某,男,1979年6月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河南省台前县某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07年5月8日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泰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八千元。一审判决宣告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0日以(2007)鲁刑二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7月27日送山东省鲁宁监狱服刑。
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2月26日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于2012年4月25日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于2014年1月27日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于2015年5月26日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于2016年12月20日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4年11月25日。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罪犯贾某某自述无明显诱因出现反复发热,体温波动于37-39.4°C,加重一月,于2018年3月9日送山东省警官总医院住院治疗。山东省警官总医院于2018年3月12日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临床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系严重血液系统疾病;本病病程进展快,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山东省鲁宁监狱迅速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办理工作程序,向省局业务处室进行汇报。经审查,该犯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符合二院二部一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刑罚执行科及时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通报服刑人员贾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3月21日,山东省鲁宁监狱一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服刑人员贾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其妻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贾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罪犯贾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贾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托台前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台前县司法局经调查后出具了罪犯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较小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山东省鲁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贾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山东省鲁宁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服刑人员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贾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贾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4月13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收到服刑人员贾某某案卷材料后,按程序先由山东省监狱局生活卫生处对贾某某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将该犯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生活卫生处审查后作出:贾某某患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的审查意见。刑罚执行处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18年4月28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服刑人员贾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监狱征求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均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认为罪犯贾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但不属于病情严重立即保外就医的情形,批准贾某某于2018年4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山东省鲁宁监狱收到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8年5月2日将服刑人员贾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台前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