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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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X152698668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石某某,男,1979年9月24日生,初中文化,捕前个体司机,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2017年1月4日交付山东省潍北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评估程序。2018年1月10日,二监区一分监区民警对分监区全体服刑人员进行摸底排查,综合服刑人员石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及剩余刑期等情况,认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在劳动中尽心尽力,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具备假释基本条件,同时,该犯罪名为交通肇事罪,主观恶性小,对其适用假释后是否属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进行社区调查评估。经合议,对该犯启动假释评估程序。
(二)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调查。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8年1月19日向石某某拟假释后居住地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发函核实居住地,并委托司法局对服刑人员的家庭情况、犯罪以前表现、个性特点、犯罪行为评价、监管条件评价进行调查,以便于监狱判断石某某离监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监狱于2018年2月5日收到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反馈意见,认为《调查评估意见书》中服刑人员信息情况调查基本明确,调查结果为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合社区矫正。通过以上证据的获取,为监狱综合评判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假释条件奠定基础。
(三)启动假释提请程序。2018年3月1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潍北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石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石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服刑人员石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于2017年9月14日获得表扬奖励一次,2018年2月13日获得表扬奖励一次,该犯涉及民事赔偿,档案中未体现民事赔偿金额,通过查询该犯民事判决书,对该犯民事赔偿金额进行确定,根据民事判决书该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三方共同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谭某某、滕某某、韩某、李某某共计赔偿人民币2284660.18元,三方全部赔偿被害人,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条件,同时经前期假释评估该犯没有再犯罪风险。经综合考察,石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石某某提请假释。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四)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3月26日对监区报送的服刑人员提请假释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石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3月29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石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六)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七)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4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石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石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石某某假释的决定。
(八)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2018年4月5日将石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10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到监狱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石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2018年4月30日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7刑更10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石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2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