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7-2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JYJX152698652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商河县。因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以(2011)一中刑初字第57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该犯于2012年3月1日送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王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深刻反思自己罪行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影响,2015年1月、2016年7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止日至2019年6月11日。山东省女子监狱在部署2018年第一批次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后,九监区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结合该犯一贯表现、家庭状况,犯罪性质及原因等情况认为可以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中记载,王某某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案件由家庭矛盾引发,王某某于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罪犯王某某在入监后手写《认罪悔罪书》,表明认罪悔罪态度,表示将在改造过程中遵守监规纪律,争取好的改造成绩。山东省女子监狱在2013至2017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中对该犯的改造表现认定为“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共获表扬奖励四次。
2018年3月5日山东省商河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结果为:建议对罪犯王某某依法提请假释;并附《调查评估表》,显示该犯家庭关系、邻里关系融洽,被害人表示谅解,村委能协助进行监督管理,公婆能对其进行教育,司法所建议对王某某依法提请假释,纳入社区矫正管理。
综上所述,九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假释后无再犯罪危险,建议依法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
九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提交的关于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
2018年3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罪犯王某某的刑期执行情况,改造表现情况,获得行政奖励情况,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作出同意王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济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济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对监狱提请意见无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王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济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3月1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王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王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山东省济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2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某假释一案,监狱指派两名警察、济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两名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时,山东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王某某的悔改表现进行举证,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认为,山东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发现违法情形,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的建议。
【案件办理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以(2018)鲁01刑更12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11日止)。本裁定已送达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