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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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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X152698630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因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于2011年5月18日送山东省滕州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对罪犯杨某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 于2015年9月18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满日期2019年7月6日。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杨某在伙房分监区服刑,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家人带来的不良影响,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并引导身边的其他罪犯积极改造,杨某在入狱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取了律师职业证书,有着较为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在改造中,他发挥自己的长处,不断在犯群中传播法律知识,接受他犯有关法律方面的询问。每当遇到他人询问,他总是耐心的解答,深入浅出地回答大家的疑问。对一些思考问题较为偏激的罪犯,他总是正确地予以引导,鼓励大家正确面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定积极改造的信心。在他的引导下,伙房分监区营造了良好的改造氛围,杨某也被大家亲切的称为“法律专家”。

在日常劳动中,50多岁的他不但没有拖大家的后腿,反而时时刻刻起到了带头作用。杨某一开始在菜组负责菜案劳动。在劳动中,他劳动态度认真负责,精益求精,凡是经过他手的蔬菜都得到了仔细的挑选、择取和加工。他说,伙房干的就是良心活,只有仔细、再仔细,认真、再认真,才能对得起政府队长对咱们的信任,只有尽良心才能保证大家吃得安全,保证食品卫生。后来,杨某的劳动岗位又发生了一些变化,从菜案到岗勤,再到面组,但无论在什么岗位上,他都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积极负责的完成劳动任务。

杨某系职务犯罪罪犯,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0元,已于服刑期间全部履行完毕,涉案赃款748526.50元,判决前已全部退交检察机关。

2018年3月5日,山东省滕州监狱八监区监区长办公会集体评议2018年第一批次减刑假释案件,认为杨某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截止2018年3月,被执行机关表扬奖励八次,被评为2015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10月30日,青岛市市北区司法局经过社区调查走访,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其家庭成员与周边邻居能和睦相处,没有危害社会行为,都希望杨某能早日回家。杨某假释对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家人表示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履行好职责,社区同意接收杨某进行社区矫正。

综合考虑杨某狱内实际表现、犯罪情节、社区评估结果、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认为杨某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2018年3月5至3月6日监区对杨某拟假释提请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

八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杨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程序合法,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

2018年3月21日,山东省滕州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集体评审,认为杨某符合法定可以提请假释条件,结合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职务类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比例审核办法的通知》,依照《滕州监狱职务犯罪罪犯提请减刑假释遴选制度》(试行)进行遴选。经遴选,决定对杨某拟提请假释。枣庄市人民检察院驻滕州监狱检察室检察人员应邀出席了评审会议。刑罚执行科根据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制作《公示》材料,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五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枣庄市人民检察院驻滕州监狱检察室检察人员于2018年3月29日出具了同意监狱提请意见的检察意见书,同意对罪犯杨某提请假释。

2018年4月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杨某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审议决定对杨某提请假释。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该犯系职务类犯罪罪犯,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以远程视频庭审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犯假释案。

【案件办理结果】

经审理,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认为该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已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于2018年4月27日宣判,裁定对罪犯杨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7月6日止。并于当天将假释裁定书送达罪犯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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