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夏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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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X152698554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夏某某,男,1982年9月生,高中文化,捕前系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495元,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2012年3月9日交付山东省济宁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9月16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裁定减刑一年、2015年12月8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裁定减刑一年,呈报本次减刑前刑期止日为2018年7月21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济宁监狱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夏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夏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夏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先后七次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夏某某罚金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10495元已经追缴,十二监区一分监区就掌握的法院执行情况、罪犯对于家庭经济情况的说明、罪犯服刑期狱内消费情况、罪犯服刑期间个人帐户收入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经审查,夏某某捕前为农民且不务正业、无固定收入,没有可以用来执行的财产。向罪犯捕前居住地民政部门调查后,调取不到夏某某捕前符合低保条件的证明和其他有效证明。结合夏某某以上情况,十二监区一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虽然调取不到夏某某捕前符合低保条件的证明和其他有效证明,但可以认定其对判决中的罚金确无履行能力;夏某某为累犯,而且为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应在减刑时从严掌握。综合夏某某以上情况,建议依法比照一般罪犯对罪犯夏某某从严掌握四个月,提请减刑五个月。随后,十二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查后决定向刑罚执行科呈报夏某某减刑意见和相关材料。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夏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对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的把握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五个月的建议。
2017年12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夏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罚金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并且没有确无履行能力的有效证明,该犯为累犯且为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作出同意夏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向山东省济宁监狱反馈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夏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没有不当之处”。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夏某某减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夏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夏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夏某某减刑五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12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夏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1日止。
监狱在办理该案时,重点对罪犯夏某某需要从严掌握的情形进行了把握:一是在认定夏某某是否有罚金履行能力时,监狱掌握的法院执行情况、罪犯对于家庭经济情况的说明、罪犯服刑期狱内消费情况、罪犯服刑期间个人帐户收入情况能够互相印证,可以认定其对判决中的罚金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但鉴于监狱向罪犯捕前居住地民政部门调查后,调取不到夏某某捕前符合低保条件的证明和其他有效证明,确定减刑意见时比照一般罪犯进行了从严掌握;二是该犯为累犯和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定减刑意见时均应比照一般罪犯进行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