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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杜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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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X152698498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杜某,男,36岁,山东省齐河县人,户籍地山东省齐河县某乡。该犯因犯抢劫罪、绑架罪于2007年7月26日被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7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该犯于2007年8月16日进入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8月30日经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德中刑执字第10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4年1月20日经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德中刑执字第11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12月31日经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德刑执字第8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18日至2018年12月1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份,山东省德州监狱三监区包组民警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经过摸底排查、初审后,认为杜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有表扬奖励五次,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同时,该犯系因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于是,包组民警提出对罪犯杜某拟提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并上报监区。2018年1月2日,经监区集体研究,参会14名民警全部同意对罪犯杜某拟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并报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日,监区长组织召开了监区长办公会议,对监区集体研究提出的对罪犯杜某拟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进行审核,会议综合罪犯杜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杜某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参会5名民警全部同意对罪犯杜某减刑八个月的提请。会后,按规定在监区内公示两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

公示期结束后,监区将罪犯杜某拟提请减刑材料报至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对监区呈报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罪犯符合减刑八个月的条件(罪犯杜某现有表扬奖励5次,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从严情形:该犯系因绑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适当。

2018年1月4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罪犯杜某拟提请减刑案件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并将相关材料及拟提请意见报至德州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1月10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并邀请德州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人员参会,会议应到15人(包括2名驻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实到12人(包括2名驻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全部同意刑罚执行科提交的对罪犯杜某拟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后,根据相关规定,刑罚执行科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制作《公示》材料,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16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1月17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应到11人,实到11人,一致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意见,决定对罪犯杜某提请减刑八个月。会后,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审核表》上签字,并加盖监狱公章。

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于2018年1月17日将《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至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19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对罪犯杜某提请减刑案进行立案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自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1月24日。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11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杜某作出了(2018)鲁14刑更第2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7日止。同日,监狱将裁定书送达给罪犯杜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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