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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米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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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JX152697625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米某,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以(2014)东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2028年9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于2014年8月15日交付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17日经监区评审会研究,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接受民警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改造,共获得三次监狱表扬奖励;在“三课”学习中遵守学习纪律、尊重教员、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学习讨论,考核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管理、遵守劳动纪律;该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自判决后一直未履行,认为公安机关在自己被抓时已经将自身所带财物没收,并无主动履行财产刑判项意愿。通过监狱多次对罪犯进行刑事政策宣讲,该犯从思想上对判决中财产刑判项有了新的认识,主动向主管民警提出想履行财产刑的意愿,后接见时告知其家属。2017年6月13日米犯家属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二万元。

2017年8月26日刑罚执行科科务会研究,该犯能够积极履行财产刑,且服刑改造期间一贯表现符合相关规定,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提请减刑上报监狱评审会研究。2017年9月18日经监狱评审委员会研究,认为罪犯米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在全狱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人对罪犯米某提请减刑提出异议),并抄送人民检察院。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于9月25日出具审查意见函,同意监狱评审会意见。依据审查意见, 2017年9月30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法对罪犯米某提请减刑,建议减刑九个月。2017年10月25日将该犯减刑案卷呈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对该犯依法裁定减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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