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某不予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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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JYJX152697572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某,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因犯寻衅滋事、盗窃、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3200元(已没收),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2016年2月25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8月2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黔东南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吴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吴某某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综合记功一次。分监区集体会议研究认为,罪犯吴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刑3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吴某某期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建议幅度适当,同意监区对罪犯吴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9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针对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后,同意对罪犯吴某某作出提请减刑3个月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于2017年10月9日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罪犯吴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检察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2月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吴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该犯案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并结合该犯余刑作出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刑一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23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吴某某因余刑不足一个月,依法对罪犯吴某某裁定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