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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扎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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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JX152697509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扎某某,男,1992年1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都兰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共同民事赔偿40968元。刑期自2013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3日止。于2014年4月22日送入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6月13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01刑更10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18日,根据《青海省建新监狱关于办理2017年第四季度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通知》,青海省建新监狱九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罪犯扎某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罪犯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扎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端正自我改造态度,虚心接受教育,自觉主动的投身到各项服刑改造活动中去。罪犯扎某某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认真学习文化知识,积极参加监狱及监区组织的各类活动,并取得良好成绩。罪犯扎某某努力学习劳动技能,服从劳动分配,在短时间内掌握了重要工序,保质保量完成分配的任务。罪犯扎某某积极参加艺术团排练,在平日的文艺排练中刻苦用心,多次参加监狱文艺演出,在艺术团中能够起到较好的带头作用,此次减刑周期内共获得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奖励四次,综合改造表现较好。

罪犯扎某某被判和其他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40968元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通过监区民警调查了解,该犯自幼父母离异,跟随父亲生活,父亲以打工为生,无固定收入,且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家庭条件困难。2017年7月该犯父亲因病去世,该犯失去经济来源。监区民警会议研究认为,罪犯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不具备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建议依法对罪犯扎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提请建议及相关材料证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扎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该犯确无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提请罪犯扎某某减刑建议适当。2月13日经科务会会议研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2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经过研究认为该犯确无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做出建议提请罪犯扎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之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3月2日,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做出“罪犯扎某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审查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审查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3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提请罪犯扎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出具《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12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扎某某减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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