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丁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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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JYJX152697524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丁某某,男,1988年5月3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专文化程度。因盗窃罪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以(2012)徐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16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监狱减刑、假释工作通知,该服刑人员所在一监区于2016年9月9日召开监区民警会议对拟提请减刑服刑人员进行研究,认为丁某某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在减刑间隔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无违反《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戒毒所违禁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情形,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且已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提请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监区公示三日无异议后,于9月18日将减刑案卷报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于10月9日至14日召开科务会经过审查后,认为监区提请减刑幅度适当,同意监区意见,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2016年10月28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同意刑罚执行科意见,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2016年11月3日监狱将减刑卷宗移送青海省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16年11月10日出具审查意见,认为监狱办理程序合法,同意对丁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2016年11月15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经研究,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决定,依法对丁某某提请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2月8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来西宁监狱开庭审理服刑人员减刑案件,认为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丁某某减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