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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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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X152680150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生于1991年10月3日,家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因犯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2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2016年8月16日送入雷马屏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状况。2016年11月2日,罪犯王某某出现“头痛、发热、流涕、干咳2+天”等病情症状,监狱为切实保障罪犯健康权,及时将该犯送至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诊治。2016年11月29日,华西医院血液科会诊后,支持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诊断。该犯在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住院治疗,身体状况差,有再次发生出血的风险,病情危重。

(二)病情诊断。2016年12月2日,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为“1、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APL);2、双肺感染,急性上呼吸道感染;3、隐匿性肾炎;4、慢性副鼻窦炎;5、肝右叶边缘见点结状高密度影、钙化灶?结石?;6、腰椎轻度左侧弯”。 并于诊断当日向监狱下达了病危通知。

(三)病情鉴定。2016年12月2日,监狱医院暂予监外执行鉴定小组鉴定:罪犯王某某患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APL),病情危重,出血风险高,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司发通[2014]112号)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四)社会调查评估。监狱在收到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病情诊断后,即派民警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及相关文书送达自贡市富顺县司法局,委托司法部门对罪犯王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评估。2016年12月7日,自贡市富顺县司法局作出“可以开展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五)监区提请。2016年12月5日,该犯原所在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专题讨论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事宜,与会民警经过集体讨论、研究,一致同意拟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六)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后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监区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同意监区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七)监狱评审会审议。2016年12月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罪犯王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保证人资格符合法定条件;社区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低。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因该犯病情严重,医院已出具病危通知书,根据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发通〔2016〕78号)第十七条规定: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公告。监狱在评审会后及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对罪犯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

(八)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6年12月9日,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作出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报请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后,按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发通〔2016〕7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病情严重需要立即保外就医的,省局评审委员会成员处室对监狱提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报经分管副局长审核报局长决定,于2016年12月9日依法批准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在罪犯王某某保外就医后及时召开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予以确认。同时监狱按规定在罪犯王某某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进行了公告。

2016年12月10日,因罪犯王某某病情特别严重,雷马屏监狱立即将罪犯王某某送回其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司法局,并办结了交接手续。监狱高度重视罪犯身体健康权、治疗权、生命权,在法定程序规定下,开通“绿色通道”,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依法及时办理好暂予监外执行相关事宜,确保罪犯病情得到有效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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