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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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JYJX152680113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明某某,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文盲,农民。居住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因强奸罪, 2017年9月8日被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2017年9月19日送邑州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2018年2月12日,罪犯明某某因病送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住院检查治疗。2018年3月13日,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出具《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意见书》:1、疾病诊断:①肝门胆管癌,②梗阻性黄疸,③低蛋白血症,④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2、疾病严重程度评估:病危;3、疗效评估和治疗建议:病危,入院后病情逐渐加重,治疗效果不好;4、该犯主要疾病属于不可逆转性疾病;5当前所患主要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第二款“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规定的条件。
2018年4月9日,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出具罪犯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专用病危通知书:虽经积极救治,但目前病情趋于恶化,随时可能危及生命。
(二)保证人资格审查。监狱收到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出具的罪犯明某某病危通知后,立即电话联系罪犯明某某儿子明某,告知其父亲的病情及相关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8年3月15日,明某向监狱提交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愿意将明某某接回家在当地医院进行医治,做好明某某保证人及相关工作。监狱按照规定对保证人明某的资格进行审查,认为明某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明某某共同居住在安岳县,符合保证人资格,同时认真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
(三)社会调查评估。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罪犯明某某居住地四川省安岳县进行核实。并及时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明某某调查评估委托函》,附带原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复印件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材料,寄送至四川省安岳县司法局委托其进行调查。2018年3月19日,安岳县司法局根据调查情况出具调查评估意见:“适宜纳入我地社区矫正。”
(四)监区提请。2018年3月27日,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认为罪犯明某某为有期徒刑罪犯,所患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15条第2款规定,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五)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3月29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监区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明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同意监区对罪犯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监狱评审会审议。2018年3月30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罪犯明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保证人资格符合法定条件;监狱对罪犯明某某危险性评估为B级,且社区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低。同意对罪犯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因该犯病情严重,医院已出具病危通知书,根据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发通〔2016〕78号)第十七条规定: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公告。监狱在评审会后及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和《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成检执检暂意【2018】10号):“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明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建议密切关注病情变化,尽快明确病变性质,如达到收监标准,立即收监。”,“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你局批准对罪犯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七)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4月12日,邑州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作出同意报请罪犯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报请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后,按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发通〔2016〕7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病情严重需要立即保外就医的,省局评审委员会成员处室对监狱提请罪犯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罪犯明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报经分管副局长审核报局长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依法批准罪犯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在罪犯明某某保外就医后及时召开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予以确认。同时监狱按规定在罪犯明某某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进行了公告。
2018年4月17日,因罪犯明某某病情特别严重,在征求保证人同意后,为确保病犯暂予监外执行在转治途中的生命安全,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租用安岳县中医院救护车,并配医护人员,同邑州监狱民警一同将明某某送回。在安岳县中医院,邑州监狱与安岳县司法局办结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