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罪犯但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JYJX152680096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但某,男,1992年6月18日生,中专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附带追缴三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21年2月3日。2015年12月22日被送往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8月24日,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一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但某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但某在本次考核期内的一贯表现,对以下情况进行评议:

(一)改造表现情况。罪犯但某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专项教育,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且三课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任务,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考核积分转换表扬三个,达到减刑起报表扬数。

(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罪犯是否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是评判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条件之一。入监时,罪犯但某对履行财产性判项抱有抵触情绪和消极心态。为强化法院生效裁判的全面准确执行,监区持续加强对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相关规定的宣传和教育。民警多次对罪犯但某进行个别教育谈话,讲明了形势政策、法律法规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法律后果。使罪犯但某彻底转变了思想认识,积极主动委托家人到荣县人民法院代其缴纳了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与同案共同全部履行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三)认罪悔改表现评定。2017年8月17日,根据《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教育评定办法》,监狱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罪犯但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情况、劳动改造表现情况、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共计25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得分96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会议综合以上情况认为:罪犯但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其报请减刑六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提请罪犯但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但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但某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乐山市检察院作出“同意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但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但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但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1月10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但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但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