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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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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X152680063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现住宜宾市翠屏区。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5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5日。2015年12月28日交付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提请。2017年8月31日,雷马屏监狱四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刘某拟提请假释案件。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情况。罪犯刘某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并主动全部履行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认定刘某确有悔改表现。

2.执行刑期。该犯已执行二年一个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刑期条件。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评估。监区结合罪犯刘某服刑期间现实表现,并综合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身体状况、性格特征、拟假释后的生活来源等情况进行综合,认为罪犯刘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①违法犯罪情况。罪犯刘某对自己犯罪认罪服判,原判决书有“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表述,判刑后积极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

②个人基本情况。该犯现年32岁,已婚,服刑前无前科,是家庭经济支柱,有一定劳动技能,本人表示回归社会后要积极就业,用勤奋劳动回报家人。

③生理和心理状况。该犯身体健康,无吸毒史,思维正常,情绪稳定,无精神病史,认知能力正常。

④假释后社会生活及监管条件。该犯亲属对其不离不弃,家庭结构稳定,家庭经济状况良好,有固定房产,假释后有固定居住地。2017年8月14日,高县司法局作出评估意见: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四川省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有关规定,通过对罪犯家属、村委会、派出所等基层组织进行调查,认为罪犯刘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调查评估分值为91分,“同意纳入社区矫正”。

监区集体讨论认为:罪犯刘某确有悔改表现,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危险,依法提请假释对巩固其改造成效、挽救其家庭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议对罪犯刘某拟提请假释,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罪犯刘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假释后纳入社区矫正,能帮助其更好更快地融入社会,监区对罪犯刘某提请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议。

(三)评审会审议。2017年10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认为:罪犯刘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评审结果在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书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作出“罪犯刘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将评审意见、检察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2017年10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刘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刘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备真实有效,决定依法对罪犯刘某提请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1月13日,乐山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假释案件,2017年11月20日依法作出裁定:罪犯刘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法定条件,依法裁定罪犯刘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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