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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班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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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JYJX152660552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班某某,男,1983年7月19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0日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5月12日交付江苏省无锡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6月26日被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6月30日被依法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2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无锡监狱十三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班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班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班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三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十三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班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建议依法对罪犯班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十三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班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8年2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班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罪犯班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班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罪犯班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2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班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班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班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班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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