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陈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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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JYJX152660267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1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因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4月7日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7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2008年7月10日投入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 因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12月15日、2014年10月17日、2016年5月25日经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七个月、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1月1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九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陈某提请减刑案。分监区会议综合陈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陈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本次考核期内先后获得记功二次、表扬一次,并获得2016年度辽宁省服刑人员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的规定,陈某系累犯,提请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分监区考虑到该服刑人员在改造期间表现突出,并获得了2016年度辽宁省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根据宽严相济政策,建议依法对陈某提请减刑九个月(余刑)。
九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陈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陈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2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陈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院无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3月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陈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陈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陈某减刑九个月(余刑)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10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陈某减去余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