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覃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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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JYJX152652368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覃某,男,1993年生,初中文化,捕前无职业,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责令该服刑人员与同案犯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2.6万元及黄金戒指两枚、黄金项链一条。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二中刑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0月13日被送入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二分监区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覃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覃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覃某在入监后的二年四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覃某未缴纳罚金和未履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一事,二分监区就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覃某的父母以种植甘蔗、打工为主要经济来源,每月收入约3500余元,有一个弟弟在学,且该服刑人员家庭居住地离天津市路途遥远,该服刑人员入监后,其父仅来监会见过一次。一次性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和缴纳罚金有困难。结合覃某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等情况,二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覃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虽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未完全履行法院判决,罚金未缴纳,退赔未履行,减刑幅度从严二个月,建议依法对覃某提请减刑五个月。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所狱政科审查。经审查,监所狱政科认为,监区认定覃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覃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覃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所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所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覃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所长办公会审定。
监所长办公会对覃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覃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覃某减刑五个月的决定。监所狱政科根据监所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1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覃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覃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不变,与同案犯向被害人退赔黄金戒指两枚、黄金项链一条及人民币2.6万元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