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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人员芒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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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52637499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芒某,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捕前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文盲,农民。2004年3月25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芒某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6月14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7月15日交付上海市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04年9月15日调新疆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8月2日再调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一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芒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芒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芒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各项考核成绩合格。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按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芒某在本次减刑周期内先后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三次;季度表扬奖励六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经一监区民警集体评议,建议对芒某予以减刑九个月。

一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芒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

2018年2月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所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芒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芒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乌鲁木齐市八家户地区检察院驻所检查室征求意见。乌鲁木齐市八家户地区检察院驻所检查室经审查,认为“罪犯芒某系原判无期涉毒类罪犯,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应当从严掌握,建议减刑幅度改为八个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芒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乌鲁木齐市八家户地区检察院驻所检查室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所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3月9日,所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芒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芒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并依据乌鲁木齐市八家户地区检察院驻所检查室意见作出提请芒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所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乌鲁木齐市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4月1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芒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裁定对芒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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