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监狱服刑人员齐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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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52635632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齐某某, 男,1959年09月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户,捕前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因犯非法存储爆炸物罪被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06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止。2015年09月08日交付福海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监狱一监区召开民警集体评议会议,研究服刑人员齐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齐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齐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入监以来,通过民警的教育引导和自我反省,能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根源和社会危害性。改造表现一贯稳定,齐某某虽身患残疾,但是能积极配合民警认真履行监督岗职责。在改造周期内获得监狱级改造分子一次;先后获得季度表扬奖励四次。就齐某某人民币4000元罚金履行一事,一监区就掌握的齐某家庭经济情况及法院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齐某某在捕前已离异多年,与年迈、多病的母亲一起生活,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齐某被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在判决生效前已主动履行人民币一千元,服刑后,其家庭暂无其它经济来源,无财产刑可供继续执行。结合齐某某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等情况,一监区集体会议认为齐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确无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齐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一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
2017年10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齐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案卷材料及评审委员会建议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进行了审核,认为服刑人员齐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案卷材料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齐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于12月15日一并移送新疆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齐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2018年1月13日,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书》、相关材料及检察院审查意见一并移送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02月13日,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05月2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