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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涂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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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JX152629510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涂某某,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2月7日被浙江省台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全部财产。2009年5月2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浙刑执字第66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1年9月10日,罪犯涂某某由浙江省监狱管理局第二监狱转监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监狱二监区服刑。2013年8月28日经新疆兵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农二刑执字第93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9月2日经新疆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兵二刑执字第88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1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2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涂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涂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涂某某自上次减刑后两年半考核期内,能够承认犯罪事实,深刻认识到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忏悔;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各项生产劳动,保证劳动质量,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参会民警集体研究,一致同意提请罪犯涂某某减刑。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四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

经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涂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涂某某减刑意见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涂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二师检察分院作出“罪犯涂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涂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涂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涂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按照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二师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18日,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涂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涂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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