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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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52629405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捕前家住:四川省阆中市。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08年8月25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10月8日送新疆沙雅监狱执行刑罚。
2011年3月19日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2013年8月29日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2014年12月15日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不变,余刑至2032年1月28日。
【案件办理过程】
1.启动减刑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及《沙雅监狱关于做好2017年第三季度罪犯减刑及假释工作的通知》, 2017年9月2日沙雅监狱七监区召开民警集体评议会议,以王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次减刑周期获改造积极分子三次、季度表扬八次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同时鉴于王某属于暴力性罪犯,原判刑期10年以上,财产刑未履行,减刑幅度适当从严,建议减刑七个月。
2.监区长办公会议。2017年9月3日,监区长组织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对王某某减刑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减刑意见,建议减刑七个月,将王某某减刑材料提交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3.科务会审查。监区长办公会后监区将案卷材料报送至刑罚执行科。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对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的建议,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建议王某某予以减刑七个月的减刑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
4.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同意提请王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减刑意见,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案卷材料移交至驻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5.驻监检察机关意见。驻监检察机关接监狱案件材料后,按相关法律程序对案卷材料和监狱提请案件程序进行了审查。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建议王某某减刑七个月的意见。
6.监狱长办公会。检察机关作出意见后,监狱组织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相关材料及意见进行认真审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建议对王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减刑意见。
7.移送案卷。监狱将相关材料整理后一并报送至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副本抄送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3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王某某减刑七个月,余刑至2031年6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