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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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JYJX152628396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余某,男,1993年6月5日出生,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某镇。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止。于2014年12月18日投入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大坪监狱一监区召开民警大会,集体研究罪犯余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余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余某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奖励4次。虽于2017年3月因参与赌博受到行政记过处分一次,但通过监区民警耐心教育后,该犯及时认识了自身的错误,能够做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着激励罪犯改造、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目的的原则,大坪监狱一监区经监区集体评议,建议依法对罪犯余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余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余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1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意提请罪犯余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大坪监狱于2017年11月20日对罪犯余某提请减刑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民警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无异议。大坪监狱将提请罪犯余某减刑相关材料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检驻大坪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检驻大坪监狱检察室作出检察意见:对提请罪犯余某呈报减刑七个月无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7年11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余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报请罪犯余某减刑。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检。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余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对罪犯余某作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