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幸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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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JYJX152600661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幸某某,男,1977年9月19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宁县,因受贿罪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以(2011)文中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0年5月31日至2021年5月30日止,于2011年4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月10日、2014年2月14日、2015年11月20日,共裁定共减刑3年4个月,现已刑满释放。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5月31日,文山监狱九监区全体警察研究幸某某认定,服刑人员幸某某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劳动、学习出勤率100%;从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该犯考核获记4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据此,文山监狱九监区向文山监狱刑罚执行科报送了提请幸某某减刑的建议。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幸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将此决议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幸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幸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幸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幸某某减去剩余刑期的决定。监狱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幸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7年8月15日以(2017)云26刑更字第638号刑事裁定书对幸某某裁定减去剩余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对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作出了新的规定。与之前的适用相比,将此类罪犯的减刑条件从严收紧,在减刑规定调整实施后的首批减刑中,此件案件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
小结。
此件案件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在2017年前的减刑案件办理中,不将财产判项列为减刑的考量内容,服刑人员刑期执行完毕,就算财产判项未履行,也不会再受到强制追究,致使判决书中的财产判项的惩罚性无从体现。对于判决中没有财产判项的服刑人员来说,这是不公平的,无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此件案件体现了司法部门执法的公平性。判决判定的每一项刑罚都应该得到完全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