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服刑人员郑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0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JYJX152600446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郑某某,男,1980年12月15日生,贵州省德江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2年12月6日交付江苏省句容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月20日被依法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8月1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句容监狱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郑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郑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郑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3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二监区集体会议认为,郑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服刑人员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建议依法对郑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二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7年9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郑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郑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郑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9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郑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郑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郑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0月20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郑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5日止。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