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魏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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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JYJX152594065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魏某某,男,1968年2月出生,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无前科劣迹。该服刑人员于2016年12月28日投入新入监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1月18日调入辽宁省鞍山市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魏某某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听管服教,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向管教警官汇报自己的劳动改造情况,同时表示愿意主动赔偿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履行财产性判项,但由于家庭条件困难,属于低保户家庭,现阶段无能力履行。
2018年3月初,经魏某某本人申请,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服刑人员所在生活卫生监区分监区集体评议,建议对魏某某提请减刑。辽宁省鞍山市监狱生活卫生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魏某某的考核分数为87分,根据规定可提请减去残刑。此外,根据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且暂属于无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同意魏某某提请减去残刑并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立案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财产性判刑履行能力进行调查。通过对服刑人员家属提供的低保证及服刑人员魏某某自入监后的消费情况调查认为,该服刑人员对于履行财产性判刑方面确属无能力。经对其综合材料审查认为,生活卫生监区认定魏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的减去残刑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3月20日,辽宁省鞍山市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室列席会议,研究魏某某减刑一案,认为魏某某入监以来平均月消费247元,且有民政部门的低保证,确实无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评审委员会还对该服刑人员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考核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且该服刑人员能够认真接受改造,改造期间表现较好,符合减刑条件。综合以上具体情况,辽宁省鞍山市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一致同意对魏某某依法呈报减去残刑。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列席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并经审查对魏某某减刑无异议。会后将呈报减去残刑的建议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魏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3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魏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魏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魏某某减去残刑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2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