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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武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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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JYJX152592085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武某某,男,生于1943年9月14日,甘肃省甘谷县人,文盲。2006年12月26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1月24日送入天水监狱服刑。2009年5月20日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0月11日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31年4月10日止),2014年7月11日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7年9月25日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9年9月10日,呈报减刑时余刑十二年七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7月21日,天水监狱监狱医院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武某某提请减刑案。据主管民警介绍,罪犯武某某出生于1943年,呈报减刑时已年满74岁,且身患多种疾病,无法参加劳动,监狱安排其在医院监区服刑改造。该犯在医院监区住院期间能积极配合治疗,按时服药,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踏实改造,无重新犯罪。在罪犯武某某的减刑案件卷宗中,有一份本人口述,由他犯代写的《认罪书》,其中写道:“经过这几年的服刑改造,使我认清了犯罪的危害性。毒品不仅对他人造成伤害,而且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险,使好多家庭因毒品毁灭,年青生命因毒品消失,青春年华因毒品枯萎。深挖犯罪根源,主要是对物质的欲望太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完全扭曲,法律意识淡薄,这是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为了认罪、悔罪、赎罪,我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明确身份,摆正位置,遵规守纪,知罪悔过。为自己犯的罪深感羞愧,能面对现实,不怨天尤人,不记恨社会。由于年龄老了不能参加劳动,但我积极参加学习,记性差了,我就一点一点学,一遍一遍学……”可见,武某某认罪态度较为诚恳。由于罪犯武某某属于老犯,同时因长期咳嗽、气短,经2017年6月27日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鉴定为患有:1、支气管哮喘并右肺感染;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重度阻塞性肺通气功能障碍);3、主动脉、颈动脉硬化;4、甲状右侧叶实性占位;5、甲状腺右侧叶多发结节;6、2型糖尿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分监区人民警察会议认为,罪犯武某某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将会议意见进行了公示。

2017年7月24日经监狱医院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罪犯武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配合治疗,按时服药,能按《罪犯互监制度》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确有悔改表现,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分监区意见,建议对其呈报减刑八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狱政科对医院监区报送的罪犯武某某减刑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后,认为罪犯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但武犯虽属老病犯,但其还存在如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严情节,建议对罪犯武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监区公示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8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了评审会,天水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并发表了意见。经过集体评议,评审会同意狱政科意见。按照规定罪犯武某某报请减刑的意见在监狱内进行了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13日,公示期间,监狱没有接到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8月1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武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武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报请罪犯武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并将罪犯武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罪犯武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审查意见。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了《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卷宗材料一并移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武某某系患有多种疾病的老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情况有执行机关提供的书面证明、同监服刑人员的证言、认罪材料、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三课”教育成绩表、评审鉴定表、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病情诊断书、检查报告单、狱内消费清单等材料证实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毒品再犯,累犯,且其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尚未履行,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武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老病残犯一直是监狱管理的重点、难点,监管压力大,医疗费用高,加之此类罪犯长期受病痛折磨,极易产生轻生思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此条规定对于老病残犯的改造、管理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病残犯的减刑假释可以适度从宽,但是监狱在疾病证明材料上一定要严格要求,严格审核。因此,在《关于提请2017年第3次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有关要求的通知》中,我监针对老病残犯,除了正常罪犯要求的材料之外,还要求监区提供如三个月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病情诊断证明、各项检查的医疗文书复印件,监狱医院出具的《天水监狱老病残罪犯减刑(假释)疾病证明》、本减刑段内的罪犯就诊记录及近一年内的服药记录,主管民警关于罪犯疾病治疗经过、认罪悔罪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两名以上陪护罪犯的书面证明材料等。对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难以自理,需放宽呈报的罪犯,则要求的更加严格。既体现了对老病残犯从宽的政策,又保证了罪犯减刑假释的严肃性和准确性,使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本着立法精神,适当放宽老病残犯减刑、假释条件、期限和间隔等,变通性地适用法律规定,体现了对老年人以及特殊群体罪犯减刑、假释时的从宽精神。老病残犯绝大多数已在监狱服刑多年,人身危险性低,再犯罪的危险性小,对其从宽适用减刑假释,既体现出对老病残犯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又不会冲击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在对老病残犯适用减刑假释时还要把握将老病残犯的监管中心放在认罪服法、听管服教上,充分考虑其生理条件,适当放宽劳动改造的标准,提高改造积极性,促使老病残犯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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