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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陈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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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JYJX152455064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房山区。因抢劫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25年7月13日止。2012年5月4日调入北京市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5月8日减刑10个月,2016年5月20日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1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北京市监狱三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陈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陈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陈某能够始终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并很好地完成了学习作业和劳动任务。另,经严格审查陈某提交的由执行法院出具的履行财产性判项票据材料,已证实该服刑人员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三监区集体会议认为,陈某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陈某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建议依法对陈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三监区全体警察减刑评议会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陈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陈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陈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陈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陈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陈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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