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债权人诉遗产继承人债务清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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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ADFDJSLGLD1543217629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贵州省晴隆县沙子镇马某学与刘某波素不相识,但刘某波系马某女婿杨某韦之朋友,且双方从事货车运营工作。2017年11月,刘某波称需更换货车,但无资金,请求杨某韦为其找3万元钱。当月28日,刘某波又打电话来催促借钱一事,杨某韦便向自己的岳父马某学提出此事,马某学同意后,由刘某波到马家拿钱,并写下“借条一张”,且口头承诺每月支付利息,有在场人杨某韦、杨某松、马某洪见证。此后,刘某波每月按时支付利息,但本金迟迟未偿还。直至2018年5月9日,刘某波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
事故发生后,马某学找到刘某波家属,其家属认可,由于处于刘某波丧事期,马某学未催还。丧事过后,马某学再次找到刘某波家属,刘某波家属又表示不认可此笔债务。为此,马某学不得已将刘某波之妻陈某娇、其子女刘某鹏、刘某香、刘某言、其母李某飞诉至人民法院,并委托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马某学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债务人的遗产权属,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关于借贷是否成立的问题,原告马某学提供的借条,系原告的利害关系人所书写,在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原告马某学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故驳回了原告马某学的诉讼请求。
原告马某学收到判决后不服,向上级人法院提起上诉。后经上级法院裁定撤销了原审判决,发回原审重审。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原告马某学再次委托原审代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经过再次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刘某波之妻、其子女、其母在刘某波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原告马某学3万元债务的责任。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其争议焦点为马某学与刘某波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其家属是否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首先,就债务关系而言。虽然借贷当事人刘某波死亡,但根据其签字捺印的“借条”、在场人杨某韦、杨某松、马某洪的见证以及每月按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利息可知,刘某波与马某学的民间借贷关系是成立的,证据间相互能够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其次,刘某波之妻、其子女、其母应否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答案是肯定的。刘某波虽然死亡,但是应以其尚有财产偿还差欠的债务,而其妻等作为刘某波的遗产继承人,在继承刘某波财产的同时,也应承担其相应的偿还义务,但仅在刘某波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若债务超过遗产范围,多余部分,被继承人可不予承担。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判决结果】
重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重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某波于2017年11月28日书写借条向原告马某学借款30000元,有借条为凭,系刘某波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条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有证人杨某松、杨某韦的证实和打款给付利息的凭条为证,足以证实原告与刘某波的借贷关系成立,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刘家继承人陈某娇、刘某鹏、刘某香、刘某言、李某飞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在刘某波死亡后继承了以刘某波为户主取得的晴隆县沙子生态移民安置点的房屋两套和坐落于晴隆县沙子镇的水泥平房一栋的份额,故对刘某波生前所欠债务负有偿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娇、刘某鹏、刘某香、刘某言、李某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学人民币30000元。
【案例评析】
原告马某学本与刘某波系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但因刘某波的突然身亡,导致本案转化为由其亲属承担债务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就刘某波与马某学的民间借贷关系来看,虽然“借条”系由他人代为书写,但“借款人”系刘某波亲自填写并加按手印,是公民之间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所以说,刘某波应以其财产偿还差欠的债务。但因其突然身亡,导致债务未还清。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被继承人刘某波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妻子陈某娇、其子女刘某鹏、刘某言、刘某香、其母李某飞,故上述人员享有继承刘某波财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被告未举出证据证明已放弃遗产继承,且庭审时明确表示尚居住在刘某波购买的房屋内。由此表明,上述人员同意继承刘某波的遗产,当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不能确定继承份额或未明确放弃继承权的,由全部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结语和建议】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民间借贷关系日渐增多。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即借款人书写“借条”,签字捺印。虽有白纸黑字,但因此产生的问题也是不计其数,归根到底,是借款人能否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合法债权能否得以顺利实现。这就需要我们在借款过程中全面考量对方的偿还能力及偿还可能,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另类,借款人突然死亡,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所以,为维护自身的权益最大化,建议在借贷关系中,增加债务承担人,例如担保人,或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动产或不动产抵押手续,不仅能够促使债务的尽快偿还,若出现本案这类情形,也能够及时找到债务承担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