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服刑人员谢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BJJYJX152455091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谢某某,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9月8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6年6月7日调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七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七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谢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谢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谢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法院判处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经七监区提请减刑、假释立案评议会审议后认为,谢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谢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

七监区减刑假释立案评议会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七监区认定谢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谢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提请谢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谢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谢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提请谢某某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审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审议后,拟同意监狱意见,会后,监狱将案卷材料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