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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王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8-1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BJJYJX152455070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因贩卖毒品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以(2014)二中刑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28年5月8日止。于2014年10月22日调入垦华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27年6月8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针对王某某减刑案,2017年12月4日九监区依程序召开立案评议会,对该服刑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了研究评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议对王某某予以减刑9个月,并将提请建议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根据该服刑人员现实表现提请的减刑建议适当,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法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7年12月13日召开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同意监区对王某某建议减刑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1月3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监区对王某某建议减刑的意见。监狱将相关材料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8年1月30日将该犯减刑案卷连同《提请减刑建议书》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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