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尚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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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JYJX152455048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尚某,男,1993年4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2013年11月29日,尚某因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对该犯的假释,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七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3月5日送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改造。
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5月18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19年3月27日。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减刑提请程序:2017年11月30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五监区召开罪犯提请减刑评议会,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认为罪犯尚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7年1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评审折算为两个表扬奖励)、2017年8月获表扬奖励,财产性判项服刑期间已全部执行完毕,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条件。经征求全体警察、刑罚执行科、监察审计科等主管科室的意见,证实该犯不存在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调动、岗位安排、计分考核、评定奖励、减刑假释机会的问题。但罪犯尚某本次奖励考核周期内存在扣分情况,提请减刑时应从严把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监区全体干警一致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本案在确定罪犯尚某拟提请减刑幅度时,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充分考量罪犯“本次奖励考核周期内存在扣分”的情节,对罪犯尚某提请从严减刑,缩减减刑幅度,体现了公正执法,依法办案的态度。
(二)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于2017年11月30日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减刑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尚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尚某减刑七个月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7年12月13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同意监区提请对罪犯尚某减刑八个月的减刑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典型做法: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罪犯尚某减刑案件进行认真审查研究,综合考量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执行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认为罪犯尚某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同意对罪犯尚某提请减刑的意见。
(四)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五)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1月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尚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尚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尚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六)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2018年1月31日,将罪犯尚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8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罪犯尚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