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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刘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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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JYJX152455048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2008年11月25日因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罪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七十四万一千五百元。2014年12月9日送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改造。

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1月20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2年3月20日被裁定减刑十个月;2013年4月26日被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5年11月11日被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2021年12月7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一)前期提请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监狱于2017年11月1日将“清河分局潮白监狱关于对刘某某建议减刑的征求意见函”连同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2017年12月12日,监狱收到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经审查,建议对刘某某的减刑予以从严把握。

(二)启动减刑提请程序:2018年1月2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一监区召开罪犯提请减刑评议会,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于2014年9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6年5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7年2月获监狱表扬奖励(上述奖励经评审折算为5个表扬奖励)、2017年10月获表扬奖励,财产性判项服刑期间已全部执行、履行完毕,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条件。经征求全体警察、刑罚执行科、监察审计科等主管科室的意见,证实该服刑人员不存在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调动、岗位安排、计分考核、评定奖励、减刑假释机会的问题。刘某某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同时检察机关提出建议从严意见,提请减刑时应从严把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监区全体干警一致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本案在确定刘某某拟提请减刑幅度时,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充分考量该服刑人员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节,并充分采纳检察机关从严建议,对刘某某提请从严减刑,缩减减刑幅度,体现了公正执法,依法办案的态度。

(三)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1月2日对监区报送的服刑人员提请减刑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刘某某减刑五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1月18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同意监区提请对刘某某减刑五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减刑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典型做法: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刘某某减刑案件进行认真审查研究,综合考量服刑人员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执行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认为刘某某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同意对刘某某提请减刑的意见。

(五)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六)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2月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刘某某减刑五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决定。

(七)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2018年3月6日,将刘某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20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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