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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黄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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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X152421737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黄某某,男,1974年6月4日生,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因抢劫罪经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以(2010)日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71059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以(2010)鲁刑一复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核准,于2011年1月28日送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3月20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鲁刑执字第5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8月26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鲁刑执字第13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减为有期徒刑18年5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至2034年1月25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微湖监狱三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黄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黄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黄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先后七次获得监狱表扬,并获得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关于黄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一事,三监区就掌握的服刑人员家庭经济情况及法院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该服刑人员被判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71059元,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的判决书中记载,黄某某已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人民币9万元,但因该服刑人员正在服刑且父亲黄某甲系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口,暂无财产可供履行。结合黄某某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等情况,三监区集体会议认为,黄某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黄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三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

2018年1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黄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黄某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黄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黄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黄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9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3年6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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