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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东环公司与银湾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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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ADFDJXLGLD1605773528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6>【案情简介】

天宇公司在兴义市机场大道开发建设了星汇小区。2011年12月1日,天宇公司聘请银湾公司黔西南分公司为星汇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服务期间,银湾公司黔西南分公司向星汇小区122户业主分别收取了2000元装修保证押金(合计244000元)、向78户业主分别收取了200元二次楼道整修费(合计15600元),并分别向前述业主出具了收款收据,部分收款收据上载明押金在装修入住半年后验收无漏水可申请退回。2014年11月底,被告银湾公司黔西南分公司停止为星汇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未进行楼道二次整修,也未向业主退还装修保证押金和楼道二次整修费。2014年12月1日,东环公司接受星汇小区业主委员会聘请为星汇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2017年1月18日,星汇小区部分业主就前述装修押金和楼道二次整修费与东环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各业主将其对银湾公司黔西南分公司享有的主张装修保证押金和楼道二次整修费的权利以冲抵相应物业费的方式转让给东环公司,该部分业主同时将收款收据转交给了东环公司。2017年3月1日,东环公司在银湾公司黔西南分公司的注册登记住所地兴义市延安路塞纳城张贴了债权转让通知,后又于2017年4月29日将债权转让通知邮寄至银湾公司。2017年3月20日,东环公司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银湾公司黔西南分公司及银湾公司向东环公司连带清偿债务2656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银湾公司及银湾公司黔西南分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二、本案是否违反“一案一诉”原则;三、本案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代理意见】

一、《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银湾公司黔西南分公司与天宇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其继续占有向小区业主收取的装修保证押金和楼道二次整修费没有合法根据,应退还交费业主。为降低维权成本,交费业主将其要求银湾公司黔西南分公司返还款项的权利转让给了东环公司,双方因此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东环公司与原债权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内容合法且具体明确,故《债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东环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留置送达了银湾公司黔西南分公司,邮寄送达了银湾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转让对二被告已经发生效力,二被告应当及时向新债权人东环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因此,东环公司的诉讼主体适格。

二、本案是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并不违反“一案一诉”原则

本案中,为减少各方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充分发挥物业公司的服务作用,星汇小区部分业主自愿将其对二被告的权利转让给了东环公司行使,本案法律关系为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并非152个法律关系,不违反“一案一诉”原则。同时,债权转让之前,星汇小区业主与二被告之间的152个法律关系是同种类的,且债务人相同,完全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

三、本案债权在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2015年4月1日,星汇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东环公司正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此时,银湾公司黔西南分公司与天宇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方才正式终止,银湾公司黔西南公司未向星汇小区业主返还装修保证押金和楼道二次整修费的行为,侵害了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诉讼时效从此时开始起算。虽然银湾公司黔西南分公司在2014年11月底已撤出星汇小区,但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未因此而终止,银湾公司黔西南分公司继续保管装修保证押金和楼道二次整修费的行为,仍有合同依据,不构成侵权。

《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东环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银湾公司黔西南分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应从债权转让通知达到银湾公司黔西南分公司之日起中断。2017年3月20日,东环公司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本案债权仍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

【判决结果】

兴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银湾公司返还东环公司装修保证押金244000元、楼道二次整修费15600元,合计259600元;驳回东环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银湾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一、本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星汇小区业主与东环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将银湾公司黔西南分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交给了东环公司,据此可以认定债权转让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该债权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东环公司不仅在银湾公司黔西南分公司的住所地张贴了债权转让公告,还以特快专递方式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银湾公司,故债权转让已对因为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二、本案程序合法

星汇小区部分业主与银湾公司黔西南分公司之间系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产生返还装修保证押金及楼道二次整修费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种类相同,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共同诉讼。况且,星汇小区部分业主已经将其分别对二被告的权利转让给东环公司行使,本案法律关系为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并不违反“一案一诉”原则。另外,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在一个案件中不能处理相同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关系。

三、诉讼时效抗辩不能成立

因退还装修保证押金须以房屋装修结束为前提,且银湾公司黔西南分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上载明专修保证押金在专修完成后六个月经检验不存在漏水等情况后业主可申请退还,而银湾公司及银湾公司黔西南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业主装修完成的具体情况和时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无法确定。同时,经一审查明,银湾公司黔西南分公司在离场并停止为星汇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亦未在其注册住所地办公,客观上造成了该小区业主不能及时向银湾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而非该小区业主怠于行使权利。故银湾公司主张的诉讼时效抗辩不能成立。

【案例评析】

物业服务纠纷是城市化中较为常见的问题。本案中,为了解决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遗留的与小区业主之间的装修保证金等费用的退还问题,现任物业服务企业主动介入,以债权转让的方式成为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新债权人,并将上百个单独的债权统一受让后一次性行使,通过一个诉讼案件,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处成功退回了装修保证金等应当返还业主的费用,为小区解决了前期物业服务导致的历史遗漏问题,也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

【结语和建议】

在物业服务相关纠纷中,除了可以参考本案的债权转让方式之外,还可以通过申请支付令或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来提高解决纠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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