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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秦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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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X152421547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秦某某,男,1975年1月1日生,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住莒南县。因拐卖儿童罪经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1日以(2007)布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后在缓刑期间又犯罪,2011年11月15日经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于以(2011)莒刑二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因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与拐卖儿童罪余刑二年六个月十四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2012年7月3日送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改造。

2015年9月16日经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临刑执字第14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鲁13刑更第16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止。2017年12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刑监8号再审决定书,指令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18年3月6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3刑再14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重审。经审理,2018年3月13日经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以(2018)鲁1327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2007)布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对其的缓刑判决,因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拐卖儿童罪余刑二年六个月十四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1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临沂监狱十三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秦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秦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秦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15年9月16日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11月29日减刑十个月,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四次获得监狱表扬。2018年3月13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对秦某某再审改判,由有期徒刑十一年改判为八年四个月。监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秦某某以前两次减刑裁定已经自动失效,且累计减刑一年九个月,建议依法对秦某某提请减刑一年九个月。

十三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该服刑人员此前的减刑、所获奖励以及再审改判情况,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一年九个月的建议。

2018年3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提请减刑的法定条件,驻监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秦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故评审委员会作出同意秦某某提请减刑一年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秦某某减刑一年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3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秦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秦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秦某某减刑一年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1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秦某某减去剩余刑期,刑期至2018年4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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