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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王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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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X152421523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男,1983年7月生,大专文化,捕前系市民,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退赔受害人损失22.7万元,刑期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2015年12月23日交付山东省济宁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2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济宁监狱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王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王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王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先后四次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度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王某罚金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均未履行,二监区就掌握的法院执行情况、罪犯对于赃款去向的说明、罪犯对于家庭经济情况的说明、罪犯服刑期狱内消费情况、罪犯服刑期间个人帐户收入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经审查,王某捕前在济宁市某公司工作,工资收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父母均为70多岁的老人,妻子无固定收入,孩子正在上小学,赃款主要用于购买家庭成员正在居住的住房,没有可以用来执行的财产。向罪犯捕前居住地民政部门调查后,调取不到王某捕前符合低保条件的证明和其他有效证明。结合王某以上情况,二监区集体会议认为,虽然监狱调取不到王某捕前符合低保条件的证明和其他有效证明,但可以认定其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王某提请减刑六个月。随后,二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查后决定向刑罚执行科呈报王某减刑建议和相关材料。

二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王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建议。

2017年12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并且没有确无履行能力的有效证明,作出同意王某提请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检察意见,认为“王某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没有不当之处”。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王某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王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12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6日止。

该案办理过程中,监狱经过审查发现,王某服刑期间表现一贯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在认定王某是否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时,监狱掌握的法院执行情况、对于赃款去向的说明、对于家庭经济情况的说明、服刑期狱内消费情况、服刑期间个人帐户收入情况能够互相印证,监狱可以认定其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但鉴于监狱向王某捕前居住地民政部门调查后,调取不到王某捕前符合低保条件的证明和其他有效证明,因此依据山东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对王某提请减刑时比照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的罪犯进行了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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