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肖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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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JX152421476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肖某,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9年12月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1年9月25日,由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转监至新疆兵团第七师奎屯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1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屯监狱二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肖某提请减刑案。肖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连续四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综合累计分2522.6分,监区排名第7名,确有悔改表现。关于肖某未全部履行罚金一事,监区民警就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复核。肖某早年父母双亡,从小由其姐姐抚养长大,目前该服刑人员姐姐体弱多病,无固定经济收入,此次为肖某缴纳的1000元罚金也是找亲戚借的。监区集体会议认为,肖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全部履行的能力,符合提请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肖某提请减刑,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
监狱狱政科对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科认为,监区认定肖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新疆兵团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肖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作出“肖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7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提请肖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肖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会议审议决定对肖某提请减刑。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兵团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12日,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肖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