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杨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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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JX152421443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杨某某,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日被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5月16日,由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转监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沙河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6月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兵团沙河监狱一监区四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杨某某提请假释案。分监区民警对杨某某自入监以来的改造情况进行评议后,认为杨某某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在对该服刑人员档案查阅中发现,杨某某判决中有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万元。该服刑人员积极与家人沟通,已在历次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分监区民警因该服刑人员改造积极、表现突出、财产性判项积极履行,且假释要求的减刑间隔、剩余刑期及罪名等均符合假释要求,同意提请杨某某假释。
2017年6月7日,沙河监狱一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四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室审查。经审查核对,监狱刑罚执行科室认为,监区认定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改造成绩准确,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假释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6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室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杨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三个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一师检察分院在严格审查案卷,核实改造成绩后,作出“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并于7月25日,向杨某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司法局寄发了《罪犯杨某某假释征求意见联系函》、《假释人员综合评估报告表》。
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司法局所对杨某某所在社区的走访、调查,对亲属的调查询问及评估,于2017年9月6日出具了《信阳市平桥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及对亲属的调查笔录,家属保证书等材料,同意杨某某假释纳入社区矫治。
2017年9月25日,沙河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杨某某等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杨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杨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一师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22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裁定杨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