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许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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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JX152421428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许某某,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8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7日由浙江省监狱管理局转监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沙河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6月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兵团沙河监狱二监区后勤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许某某提请假释案。分监区民警对许某某自入监以来的改造情况进行评议后,认为许某某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在对该服刑人员档案查阅中发现,许某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5年9月1日减刑时,于2015年9月16日履行人民币5200元,经分监区民警询问,该服刑人员反映此次申报假释将全部履行完毕。
新疆兵团沙河监狱二监区于2017年6月10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进行审核。重点对许某某人民币5万元罚金履行情况进行了核实。经审核后同意后勤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室审查。经审查核对,监狱刑罚执行科室认为,监区认定许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改造成绩真实准确,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6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室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许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三个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一师检察分院在严格审查案卷,核实改造成绩后,作出“许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定。并于7月25日,向许某某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寄发了《罪犯许某某假释征求意见联系函》、《假释人员综合评估报告表》。
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对许某某所在社区的走访、调查,对亲属的调查询问及评估,出具了《关于对罪犯许某某假释审评征求意见的回复函》、《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及对亲属的调查笔录,家属保证书等材料,同意许某某假释纳入社区矫治。
2017年9月25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许某某等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许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许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一师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22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万元全部履行完毕,依法裁定许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