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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吴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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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JX152421357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吴某某,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2004年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7月25日转监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2月,其盖麦旦监狱三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对各管区上报假释罪犯进行审核,依据吴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情况、结合所获奖惩情况以及剩余刑期等情况,认为吴某某具备假释的基本条件,一致同意对吴某某启动假释评估程序。

假释评估程序启动后,通过查阅罪犯档案、法律文书、改造成绩、同罪犯吴某某谈话、以及和管区民警了解该服刑人员改造情况等方式,认为吴某某自2014年8月4日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符合假释的条件。其盖麦旦监狱心理健康教育矫治中心对吴某某的犯罪心理结构变化、社会适应心理、重新犯罪可能性简评CT、服刑体验XT、危险程度Q值等量表,结合该服刑人员日常改造表现进行了综合的检测和评估,认定该服刑人员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劳动任劳任怨,犯群关系融洽,认知和自控能力较好。综合评定该服刑人员危险程度较低,其假释后再犯罪可能性极小。

2017年5月15日,其盖麦旦监狱向吴某某所居住地的湖北省建始县司法局发函核实居住地,并委托建始县司法局对吴某某家庭的生活来源和社会关系、服刑前的一贯表现、性格特征、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监管条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建始县司法局通过调查了解,于2017年5月25日将罪犯吴某某家庭情况、拟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审批单、调查评估意见书、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表等反馈意见告知监狱,认为吴某某犯罪前在辖区内表现较好,没有不良行为,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况,且家庭成员与周边邻里关系团结和睦。村干部、中心户长均认为若对其适用假释,在当地没有重大影响,同意接收并愿意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教育和管理。同时,其弟弟愿为其担保,主动配合对其进行管控。建始县司法局评估意见为:建议对吴某某适用假释,同意接收。

2017年7月8日,其盖麦旦监狱三监区一管区民警经过民警集体评议,建议对吴某某拟报假释并上报监区长办公会议。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于2017年7月13日召开监区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监区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吴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吴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吴某某在2014年8月4日减刑后至2017年6月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并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近三年内累计获得记功8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表扬5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假释。

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7年7月22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认为监区认定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7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吴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三师人民检察院作出“吴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7年8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吴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吴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吴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三师中级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8月15日,经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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