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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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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52413270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艾某某,女,1953年7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2005年1月13日因运输毒品罪被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6年3月24日被送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

艾某某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08年6月10日被新疆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9年11月17日被新疆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2011年5月23日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2012年11月12日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4年1月17日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2015年7月3日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5年5月16日。

【案件办理过程】

1.病情诊断。艾某某于2006年开始出现手指麻木,心慌,气短,心前区针刺样疼痛等症状,并被送往监狱医院就诊,心电图显示:房颤伴有室性心动过速;2010年罪犯艾某某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主动脉瓣置换术+二尖瓣置换术”;2015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人民医院诊断:①二尖瓣换瓣术后;②二尖瓣狭窄;③主动脉硬化;④高血压3级(极高危);⑤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偶发室性早搏、频发房性早搏。

监狱医院提出前往社会医院进一步进行诊断和治疗的建议,艾某某所在五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提出对艾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且开具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检查诊断委托书》。监狱于2016年11月17日指派民警孙鹏和阿依古丽·艾则孜前往暂予监外执行指定的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协调对艾某某进行疾病诊断和相关治疗。2016年11月22日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历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艾某某患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心力衰竭、心房纤颤伴长间歇、胆囊结石症。

2.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11月29日,新疆女子监狱五监区依照《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全体民警会议,会议研究,鉴于艾某某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态度端正;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其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1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2款、第4款之规定;艾某某女儿热某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愿意承担担保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能够与被保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提供居住和生活、治疗保证等情况,认为艾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对该服刑人员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对艾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定,五监区服刑人员艾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事实,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材料真实可靠,并且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艾某某拟居住地以及艾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新疆女子监狱于2016年12月2日委托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2016年12月14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司法局经调查后出具了同意接受艾某某在社区参加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新疆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6日召开集体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艾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新疆女子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同意对艾某某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新疆女子监狱监狱长办公会于2016年12月27日对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艾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批。新疆女子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

3.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艾某某的病情诊断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服刑人员的病情诊断、病情材料及规范性治疗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1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2款、第4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对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17年1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病情后,评审专家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艾某某的刑期执行、服刑期间的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新疆女子监狱征求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均已复函同意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1款及《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2款之规定批准艾某某于2017年1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新疆女子监狱收到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7年1月4日将艾某某押解至其居住地,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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