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TJJYJX152412613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99年12月15日生,初中文化,捕前无职业,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县渔阳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5日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于2016年10月31日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1月22日被送入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一监区一分监区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某在入监后的一年一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结合李某某入监以来的一贯表现等情况,一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已经于上个月年满18周岁,依据获得奖励证情况,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建议依法对李某某提请减刑三个月。

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所狱政科审查。经审查,监所狱政科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李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李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所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所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所长办公会审定。

监所长办公会对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李某某减刑三个月的决定。监所狱政科根据监所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但该服刑人员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