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马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JJYJX152411426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马某某,男,1991年1月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家住新疆伊宁县。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9月6日被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2016年4月5日被送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哈拉布拉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哈拉布拉监狱四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 集体研究马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马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马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先后三次获得监狱表扬。 关于马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一事, 四监区就掌握的马某某家庭经济情况及法院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马某某已成年,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该犯被伊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对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90.46元,于2016年11月9日已向伊宁市人民法院交付民事赔偿。伊宁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执行。 经过四监区民警集体会议评议,结合马某某狱内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马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
四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査。经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 。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 作出同意马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伊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马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马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
监狱长办公会对马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马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马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28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