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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周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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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52411341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周某,男,1987年5月生,中专文化,捕前无业,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1月29日止;周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2015年12月10日被送入新疆福海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21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新疆监狱系统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细则(试行)》,新疆福海监狱二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周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服刑人员周某服刑期间的一贯改造变现认为,周某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身份意识明确,能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能够认罪悔过,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先后获得二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和四次季度表扬奖励,在服刑人员中具有模范带头作用。因周某在判决前已将所处罚金及违法所得全部缴纳。二监区民警集体评议认为,周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周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二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周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查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周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和服刑人员对公式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已送新疆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服刑人员周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周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查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周某减刑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周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周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13日,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周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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