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任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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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JYJX152411114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任某某,男,1968年12月6日生,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因犯故意杀人罪,2008年9月23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2月1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对其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21日起)。判决生效后,2009年2月11日投入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3月20日调入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五监区服刑。因罪犯任某某死刑缓期执行期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9月1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31年3月1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在监狱2017年度第三次呈报减刑时,任某某提出减刑申请,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五监区四分监区人民警察综合任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任某某在此次呈报减刑的服刑期内,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一审判决任某某民事赔偿143982.01元,卷内无任何执行相关材料。关于任某某判决中判定附带民事赔偿一事,干警对任某某进行了询问,该服刑人员称民事赔偿已经履行,其在入监后通过亲情电话问询亲属时,亲属称已经代其赔偿。监区为确保刑罚执行的准确性,派干警到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经与原审法官联系,通过调阅卷宗,确认该服刑人员亲属已代为赔偿人民币15万元,判决中判处的附带民事赔偿已经履行完毕。结合该服刑人员监内表现,分监区拟对其呈报减刑八个月。
分监区提出提请减刑建议后,报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2017年10月10日,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四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任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任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2月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议,并邀请了驻监检察室成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任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对任某某减刑无异议的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7年12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任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任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任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任某某减刑,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1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任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对任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