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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闫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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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JYJX152410059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闫某,女,1968年11月出生,安徽省临泉县人。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31932元,案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5日交付安徽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闫某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2月3日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三季度监狱减刑假释工作启动后,服刑人员闫某向民警提出假释申请。按法定程序,经监区民警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并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查,公示无异议后决定建议报请闫某假释。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闫某已服满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间隔期满一年半以上,并获得3个奖励,其案卷内证明其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和日常改造计分考核的材料真实有效。监区报送的财产刑履行情况审查表证实:服刑人员闫某罚金已全部履行,民事赔偿未全部履行,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一份显示被害人谅解服刑人员闫某,主动放弃剩余民事赔偿款。闫某假释后居住地所在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显示闫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经科务会研究建议对服刑人员闫某报请假释。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①服刑人员闫某已全部履行判决罚金,判决民事赔偿已履行1/5;②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服刑人员闫某谅解,并主动放弃剩余民事赔偿款;③服刑人员闫某居住地司法局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④监区报送的改造表现材料和心理评估意见,显示闫某适合社区矫正管理;综上认为服刑人员闫某假释后,再犯罪危险性低,建议对服刑人员闫某报请假释。会后经5个工作日的公示,未收到无异议,庐州检察院经审查表示无异议,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7年12月6日该案提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1刑更6533号刑事裁定,对服刑人员闫某予以假释。

在办理服刑人员假释案件中,对“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认定往往较为抽象和困难。本案中,监狱机关根据服刑人员日常改造表现、社区矫正机关评估意见,并结合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了解到服刑人员闫某及家人在案发后一直积极履行相关义务,确实认识到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多角度进行辨识和判断,从而为案件办理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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