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韦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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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JYJX152403957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韦某某,男,1984年5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广西融水县人。2014年3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三法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2013年12月4日起执行至2019年6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19日移送广东省乐昌监狱十一监区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6月6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4年6月21日韦某某被确诊患有HIV,2017年3月16日从广东省乐昌监狱十一监区调入十五监区进行服刑改造,2017年9月13日,监区警察在执勤时发现韦某某有呕吐症状,立即将韦某某送入广东省乐昌监狱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2017年9月16日,广东省乐昌监狱十五监区办案警察在筛查本月符合减刑假释服刑人员名单时,认为韦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配合治疗,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截止至2017年9月15日,韦某某获得考核分1938分,获得表扬3次,符合减刑的条件。
2017年9月18日,十五监区召开全体警察集体评议会议,会议认为韦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会议决定建议对韦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形成资格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7年9月20日,韦某某在广东省乐昌监狱住院期间,病情未见好转,因监狱医院的医疗条件有限,为了使韦某某能得到更好的医疗救治,广东省乐昌监狱将韦某某转入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进一步检查和住院治疗,经诊断,韦某某患有:1、胃窦部印戒细胞癌并幽门梗阻;2、AIDS A2期;3、胆囊多发息肉。
2017年9月21日,十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的结果,并形成推荐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提交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后认为,监区提交的韦某某减刑材料齐全、完备、规范,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韦某某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符合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的建议,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讨论。并在评审会讨论案件的五个工作日前将本次会议讨论的减刑罪犯名册及相关考核奖罚情况抄送驻监人民检察院。
2017年10月25日,因韦某某患有高度恶性肿瘤恶性程度高,并伴有艾滋病,虽经积极救治但由于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危及生命,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
监狱收到呈报材料后,监狱领导高度重视,为了使韦某某能得到更好的医疗救治,延续生命,在既可以办理减刑,又可以办理暂予减刑执行的前提下,在办理韦某某减刑案件的同时立即启动对韦某某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2017年10月26日,乐昌监狱保外就医疾病鉴定小组对韦某某作出病残鉴定意见,认为该服刑人员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随即派办案警察会同检察机关赶赴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
2017年10月27日,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执行)、监狱医院、广东省乐昌中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对韦某某进行面视审查后,办案人员马不停蹄赶赴广西融水县,一方面与韦某某父亲积极沟通征得了亲属同意取保,另一方面向司法局详细说明了情况,请求他们协助、支持的同时说明该服刑人员病情,得到了司法局的大力支持,当地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
2017年10月31日,经监狱刑罚部门审查,韦某某病情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监区提交材料齐全,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符合规定,保证人是韦某某的父亲,符合保证人资格,当地司法机关评估意见为同意社区矫正。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罪犯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审核,认为该服刑人员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同意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查,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材料齐全,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提请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发通[2016]78号),经研究决定,同意提请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1月2日,广东省乐昌监狱因韦某某患胃窦部印戒细胞癌并幽门梗阻、AIDS A2期以及胆囊多发息肉等病并告病危对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认为韦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在收到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回执和相关材料签收表格后,立即将罪犯档案(正、副档、呈批卷)移交给广西省监狱管理局,2017年11月6日,广东省乐昌监狱将韦某某移交广西融水县司法局,依法完成了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2017年11月6日,广东省乐昌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韦某某减刑案件召开会议讨论,并邀请驻监人民检察院列席参加,评审会经会议讨论决定同意韦某某的减刑案件,评审会后按照相关规定对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的建议及依据等内容形成呈报榜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驻监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驻监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同意对韦某某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随后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7年11月1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韦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经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提交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东省乐昌监狱提请对该服刑人员减刑的建议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于2017年12月8日做出了(2017)粤02刑更第5077号刑事裁定,对韦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3日止。
广东省乐昌监狱收到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后,立即将裁定寄往广西融水县司法局委托其送达,广西融水县司法局送达后将送达回证寄回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至此案件办结。
本案在办理韦某某减刑案件的过程中,为了使韦某某能得到更好的医疗救治,延续生命,在办理该服刑人员减刑案件的同时立即对韦某某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最终韦某某得到了及时救治和顺利减刑,依法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得到了韦某某家庭和社会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