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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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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X152403594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赵某某,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因犯抢劫、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后因非法拘禁罪加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于2015年11月6日送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状况。赵某某在看守所时因患慢性肾病做了肾移植手术后,于2015年11月5日出院。同年11月6日,看守所将赵某某送眉州监狱,监狱按照规定对其依法收监。该服刑人员入监后便出现术后排斥反应。11月8日,监狱及时将其送押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住院治疗。

(二)病情诊断。2016年2月4日,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对赵某某进行病情鉴定:赵某某患慢性肾病,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双肾萎缩,代谢性酸中毒,肾性高血压病,急性上呼吸道感染,隐性梅毒,高甘油三酯血症。

(三)病情鉴定。2016年2月26日,四川省眉州监狱病残鉴定小组召开会议审查了赵某某病情鉴定结果,根据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病情诊断,认定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规定的疾病范围。

(四)社会调查评估。监狱及时向赵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函》及保证人确认函。广元利州区司法局及通过调查走访,核实赵某某家庭情况具有保外就医监管能力,其父亲符合具保人条件,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五)监区提请。2016年3月2日,赵某某所在监区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赵某某报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认为:一是赵某某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疾病范围;二是赵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纳入社区矫正”;三是具保人资格符合规定。同意报请暂予监外执行。

(六)刑罚执行科审查。监区将报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于2016年4月5日会议审查认为,监区报请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来源合法、真实,疾病符合,程序合法,同意报请对赵某某报请暂予监外执行。

(七)评审会审议。2016年4月5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进行评审了,作出同意报请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同时相关材料移送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赵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报请”的检察意见。

(八)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6年4月8日,眉州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作出同意报请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报请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九)审批程序。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受理眉州监狱提请对服刑人员赵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局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暂予监外执行。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处务会研究认为,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 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局长召集省局评审委员会审议审批。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研究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案件办理结果】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认为赵某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依法批准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送请局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签名后加盖省监狱管理局公章。监狱于2016年5月4日将赵某某移送其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办结交接手续。

监狱依法收监,并对赵某某进行及时治疗,将其转至医疗条件更好的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使其病情得到有效控制。监狱及时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依法办理,切实保障了赵某某健康权和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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