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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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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X152403530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60年3月4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同年12月16日被该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判决书对暂予监外执行事由未作叙述)。

2015年10月31日,刘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原判剩余刑罚有期徒刑2年8个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2016年8月23日判决生效收监执行并于8月31日送入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应于2019年11月9日刑满释放。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2017年9月28日,刘某某因直肠癌术后复发、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被送往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2月5日,经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诊断为:刘某某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肾性贫血(重度)、尿毒症心肌病、心力衰竭(重度);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血管病变;冠状动脉硬化心脏病;右肺肺炎;直肠癌术后复发伴腹腔、肺部淋巴结转移;低蛋白血症;高血压3级极高危;膀胱炎等疾病,严重程度评估为病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日还下达了《病危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专用),病情趋于恶化,随时可能危及生命。

(二)调查评估。2017年12月7日,监狱发函委托成都市金牛区司法局对刘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2017年12月18日,成都市金牛区司法局以(2017)金司调9号调查评估意见书作出评估意见: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监狱对保证人刘某妹(刘某某的妹妹)进行保证人资格审查,认为刘某某符合具保人条件。刘某妹(罪犯刘某某的妹妹)对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签字确认。监狱危评中心对刘某某进行了危险性评估,评估分类为C级,现实危险等级为低度。

(三)提请程序。2017年12月21日,刘某某所在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刘某某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从严审批。监区对刘某某病情情况、保证人情况、危险性评估情况及社会调查评估进行严格审查,综合罪犯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规定;危险评估为C级,现实危险等级较低;且保证人符合条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纳入社区矫正,提出了对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12月22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相关材料上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四)刑罚执行科审查。2017年12月25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上报材料严格审查,认为材料齐备、规范,提请程序符合规定。随后提请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监狱评审会评审。2017年12月26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评审认为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提请程序合法、材料齐备,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疾病范围的规定且病情趋于恶化,随时可能危及生命,保证人符合资格条件,社会调查和危险性评估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狱内进行公示,同时征求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意见。2018年1月3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执检暂意(2018)1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回复:建议批准对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狱内公示期间也未收到异议。

(六)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1月5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认为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提请程序合法,案卷材料真实、齐备,保证人符合资格条件,社会调查和危险性评估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疾病范围的规定,2017年12月5日下达病危通知书后,又于2018年1月2日再次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病情趋于恶化,随时可能危及生命,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检察机关书面建议暂予监外执行。会议决定对刘某某按急保程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决定。

(七)审批程序。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受理川西监狱提请对服刑人员刘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局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该服刑人员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暂予监外执行。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处务会研究认为,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 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局长召集省局评审委员会审议审批。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研究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案件办理结果】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认为刘某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批准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送请局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签名后加盖省监狱管理局公章。2018年1月9日,刑罚执行处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在四川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同时将决定书抄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监狱及时将刘某某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司法局,并办结有关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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