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杨某某假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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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JYJX152403489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杨某某,1975年11月23日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9月24日至2019年9月23日止。于2016年3月22日被送入四川省嘉州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22日,四川省嘉州监狱三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杨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一)改造表现情况。杨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杨某某在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三个表扬,符合减刑提请条件,且该服刑人员实际执行2年5个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二)再犯罪危险评估。杨某某犯罪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属于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杨某某身体状况良好,性格稳定;调查了解杨某某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假释后也有固定住处,有家人监管。监区综合其犯罪情节、原判刑罚、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及假释后生活来源等因素,认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三)认罪悔改表现评定。2018年1月17日,在嘉州监狱开展的2018年第一季度认罪悔改表现评议中,杨某某在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情况、劳动改造表现情况、附加财产刑的执行五个方面共得95分,达到评议标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会议综合以上情况认为,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考核期内共获得三个表扬,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建议依法对杨某某提请假释。
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杨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随即委托泸州市纳溪区司法局对杨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2018年2月11日,泸州市纳溪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为:杨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3月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杨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服刑人员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检察意见“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3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杨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杨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杨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28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裁定对杨某某假释。